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理探讨论文
一、中国农民社会保权所存在问题
伴随着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进步,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正在翻天覆地的调整,农民本能的对生活标准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本能的对社会保障权的渴望越来越强烈,而城镇化速度正在快速前进折射出我们社会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依然存在、亟需解决。
( 一) 立法根据不足,立法体系缺失目前我国关于农民社会保障权的依据单一、笼统,不成熟,多数都是参考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整体上社会保障权可谓形同虚设、缺少强制性、意义不大。
( 二) 法律监管机制缺失中国农民的经济基础薄弱,又处于国家的弱势群体行列,其法律地位必然处于较低的位置,法律意识没有达成共识,缺失维护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律组织和机构。
( 三) 法律实施系统缺失“有法必依”要求我们对于法律必须严格实施,才会保障法的有效性、强制性、存在性和延续性。中国目前对于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律已经处于劣势地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对于现有的法律不去实施,农民社会保障权无法得到保障,也难以发展更有效的相关法律,广大农民长期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 四) 国家经济支持不足中国农民保障权所面临的问题最直接、根本的原因是中央政府资金投入不足、经济支持力度不够。一方面,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对于农村地区的财政支出相对较少。另一方面,对于当地政府,会把较大部分的经济用于落后 ……此处隐藏1335个字……定都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宪法规定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性规定是指通过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来以宪法规范的形势确认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权利,已达到对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维护。宪法上的确认对农民社会保障具有最高效力,最高的权威,处于首要的地位。1982 年宪法以及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都对中国公民社会保障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我们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社会保障权利有明确规定的同时,我们还要审视这部宪法中的宪法规范对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不足: 1 许多条款具有宣示性的特征,问题的规定不确定,操作性不是很到位。2 概念规定不清晰,没有规定到具体的细节处,比如物质帮助权,应不当使用社会保障权。
( 二) 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权需要通过立法来保障统一性
建立健全我国现代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摒弃我国落后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务之急,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国步入现代保障国家的前提条件。在现阶段,我们要努力确认改革社会保障机制的法律成果,为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巩固打下了良好的法治平台。世界各国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完全是以制定社会保障法来作为自己逻辑的起点的,没有全国规范明确的,实施操作性强的法律就不可能称得上具备完善成熟的现代化国家。应当将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利法律制度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身份关键的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来抓,抓紧制定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法。
( 三) 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权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的选择
对于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法律制度的立法构建模式的选择角度,可以采用法律移植的思想来对国外先进的社会保障模式进行优劣权衡之后,加以选择性的借鉴,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作出唯美的构建。